第 一 條 為拓展大學社會責任實踐範疇,鼓勵本校教師研究並執行社會實踐相關議題之計畫,依據本校運用教育部整體發展經費經常門分配辦法之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第 二 條 申請資格:符合補助核配基準之專任教師。
第 三 條 教師申請補助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:
一、申請時間: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。
二、執行期間:次年二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。
三、經費補助:每案以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,經費支用依照「教育部補(捐)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」第四點附件二「教育部補(捐)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」及相關規定辦理,但申請之計畫如有編列設備費及人事費用,不予補助。
四、申請及審查程序:由計畫主持人提出申請,送所屬系、中心及學院主管核可,經大學社會責任辦公室彙整送初審後,將委員審查意見個別提供給提案人,提案人就委員建議提出修正回覆暨修正計畫書,經USR辦公室彙整後,再送大學社會責任推動委員會決議擇優通過。
五、主持人應按時程檢附下列資料,並繳交至本校大學社會責任辦公室:
(一)計畫申請時:補助教師推動大學社會責任實踐前導型計畫申請書、計畫主持人相關研究成果統計表。
(二)計畫經大學社會責任推動委員會決議後:補助教師推動大學社會責任實踐前導型計畫執行同意書。
(三)計畫結案截止日後一個月內:結案書面報告及其電子檔案一份。
六、限制:
(一)同一計畫,不得重複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。若經查證有重複申請或疑似抄襲、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,除移送相關單位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處外,經查證屬實後,主持人應全額退還已領取之獎助金,並於二年內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。
(二)計畫之執行內容,如開設課程、辦理活動或其他執行本計畫之工作項目,不得視為執行其他計畫之工作項目。
(三)經核准執行之計畫,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變更計畫主題,主題之變更,若已嚴重偏離原核准計畫,計畫主持人應繳回已核銷之補助經費。
(四)獲補助教師須配合本校之規劃與協調,支援新年度教育部「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」、「高教深耕」、「教學實踐研究計畫-大學社會責任(USR)專案計畫」或其他公營單位相關計畫提案,以及參與大學社會責任辦公室舉辦之成果展示、工作坊與發表會等相關活動。
七、經費核銷:七月三十一日前發生之單據,應於本校會計室公告期限內檢據核銷完畢,八月至十月發生之單據應於十一月三十日前檢據核銷完畢。
第 四 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原則以當年度教育部獎勵補助款所編列預算為限,必要時得經本校大學社會責任推動委員會議決議,由其他相關經費支給。
第 五 條 因故致計畫無法如期執行完畢者,得經本校大學社會責任推動委員會議決延長計畫執行時程,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。
第 六 條 本辦法經大學社會責任推動委員會會議通過,校長公布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